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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华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
   https://www.fangzhizaixian.com 2025-09-01 21:12:02 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核心提示:2021年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号公告,对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中国大陆的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42.44%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的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21.13%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020年6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

  2021年8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通过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进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因此对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的反倾销税,其中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为0~42.44%,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为0~21.13%;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税号为55.13、55.14、55.15及55.16)为0~44%。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2年2月13日,土耳其对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税号为54.07)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参见第2002/2号公告)。2021年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号公告,对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到岸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中国大陆的单位重量大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42.44%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的单位重量小于等于110克/平米的涉案产品征收21.13%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001年2月15日,土耳其对中国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税号为55.13、55.14、55.15和55.16)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参见第2001/2号公告)。2018年12月31日,土耳其第三次延长中国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4.0%,有效期为5年(参见第2019/4号公告)。

  2020年6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0/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长纤维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进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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