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越南工贸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海关税则号为5402.33.00、5402.46.00和5402.47.00的聚酯纱线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初裁反倾销税在发布之日起3日后执行,执行期限为120天以内。
本案于2020年4月6日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达4.28亿美元。
2021年8月31日,越南工贸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海关税则号为5402.33.00、5402.46.00和5402.47.00的聚酯纱线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初裁反倾销税在发布之日起3日后执行,执行期限为120天以内。
本案于2020年4月6日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达4.2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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