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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https://www.fangzhizaixian.com 2025-09-01 17:29:22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核心提示:  2024年11月18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3/201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进口自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的聚酯短纤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涉案企业适用成本加运费(C&F)4.37%的反倾销税。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3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启动新

  2024年11月18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3/201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进口自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Huzhou Zhonglei Chemical Fiber Co., Ltd.)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涉案企业适用成本加运费(C&F)4.37%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纤,但不包括彩色聚酯短纤和再生聚酯短纤;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5503.2010。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此后,巴基斯坦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10月6日对该案作出肯定性裁决,决定维持2.82%~11.51%反倾销税不变,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23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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